成都市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球时快讯

2023-02-24 19:25:59 来源:本地宝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料图片)

各有关单位:

《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成保租办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22年7月11日正式印发。为抓好《指南》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的认定标准

(一)住房已装修,非毛坯房状态,已开通水电气。

(二)住房内配置有满足基本生活的设施设备,至少应包括灯具、灶具、床、床垫等。

住房未同时达到上述条件的,运营服务企业应告知居民进行完善,直至符合条件后方可接收。

二、关于144平方米(含)以上住房按间出租

(一)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应按间出租,具体间数可由运营服务企业根据房屋设计及现状情况确定。

(二)按间出租住房计租面积为房间室内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分摊面积=(厨房、客厅等公共区域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房间数。

(三)按间出租的住房,每间住房需安装独立门锁。

三、关于已有租约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居民将已有租约住房申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承租人可不腾退房屋,租赁双方应在房源审核通过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的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四、关于租金标准确定时点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房源发布时,市场租金标准按照运营服务企业核验提交住房相关资料时最新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确定,具体租赁价格按照签订合同时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计算执行。

五、关于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时限

运营服务企业核验提交住房相关资料至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后,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关于房源退出的申请审核流程

房源入库后,居民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可向运营服务企业提出申请,运营服务企业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准予退出。

七、关于拒租行为处理

居民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由运营服务企业协助对外出租,意向承租人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出租人不得拒租。运营服务企业对拒租行为进行记录,出租人拒租达到3次的,由运营服务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依据出租人承诺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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